(2016)鲁1525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德岭,陈玉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235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春秋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1525200001463。住所地:冠县辛集乡兴太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岭,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博林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1525200011472。住所地: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1525200010226。住所地:冠县辛集乡穆庄村。法定代表人:尚振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1525200016612。住所地:冠县辛集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崔永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1525200006240。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法定代表人:王虹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德岭,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被申请人:陈玉清,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系李德岭之妻。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