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爱如与黄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如,黄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任爱如,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卫生院宿舍。被执行人黄细兵,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躲风亭青岭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爱如与被执行人黄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任爱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细兵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黄细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细兵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爱如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汤 林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