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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小勇与崔璨、赵科文、聂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勇,崔璨,赵科文,聂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崔璨,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赵科文,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聂天志,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黄小勇与崔璨、赵科文、聂天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璨、赵科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聂天志有工资收入,本院从2016年7月起每月提取其工资收入25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