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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湖南明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体育局机关后勤���务中心、湖南省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明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明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体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湖南省体育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明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明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161号星典时代小区4栋3205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光明,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体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训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发,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体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爱平,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明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投资公司)因与被上��人湖南省体育局、被上诉人湖南省体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体育局后勤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亮投资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明亮投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明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上诉人湖南明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支粮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慧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