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被告人郭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安图县。被告人郭军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1日被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6)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增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在逃)找到郭军问哪有赤柏松(东北杉),郭军表示不知道,后郭军找到赵某(在逃)帮黄某上山,在白河林业局红石林场59林班11小班找到赤柏松(东北红豆杉),23日郭军将自家油锯借给黄某,黄某与赵某将赤柏松伐倒截好段,24日黄某让郭军开拖拉机将赤柏松拉到山下一岔线路边,25日三人将赤柏松装上雇来的箱货车拉走。案发后,被告人郭军主动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木材检验记录、涉案木材去向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巴某、韩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赤柏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砍伐中使用的红石油锯一把、在运输中使用的蓝色东风牌404拖拉机一辆,均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军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红色油锯一把,蓝色东风牌404拖拉机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锡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