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影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影,女。被执行人:XX,男。关于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XX在中国银行0000018873989893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87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在中国银行0000018873989893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爱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