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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影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影,女。被执行人:XX,男。关于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XX在中国银行0000018873989893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87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在中国银行0000018873989893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爱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