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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205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1日。被告谢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1日。原告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