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颜超与林第芳、苏长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超,林第芳,苏长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606号原告:颜超。被告:林第芳。被告:苏长葱。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超与被告林第芳、苏长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颜超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人民陪审员 黄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