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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颜超与林第芳、苏长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超,林第芳,苏长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606号原告:颜超。被告:林第芳。被告:苏长葱。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超与被告林第芳、苏长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颜超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人民陪审员  黄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