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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网扣与李玉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网扣,李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孙网扣。被执行人李玉根。孙网扣与李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泰姜开民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网扣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相关房产已被查封(轮候)。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相关房产已被查封(轮候),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开民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进执行员 姚铁林执行员 黄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