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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昆山盛世隆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615号昆山盛世隆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单位昆山盛世隆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留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家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单位昆山盛世隆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汶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