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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伟迟,肖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118760-9),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8楼。法定代表人:谢台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5166-7),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伟迟,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肖雪,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伟迟、肖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伟迟、肖雪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伟迟、肖雪支付执行款2022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伟迟、肖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伟迟、肖雪尚应支付执行款20228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2628元。经执行查明,虽然被执行人王伟迟名下有位于丹东街道丹峰××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肖雪名下有位于丹东街道××鹰路××号××楼的房地产,但均已抵押给他人且抵押价值较大,被执行人宁波中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伟迟、肖雪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8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