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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韦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韦继英,莫四妹,何政晚,覃忠恳,覃耀研,覃美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负责人梁宏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继英,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县被执行人莫四妹,女,1977年8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县被执行人何政晚,男,1977年3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县被执行人覃忠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县被执行人覃耀研,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县被执行人覃美锦,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覃耀研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84号,本次立案的标的为26984.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覃耀研等六人得款26984.4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本院在执行(2016)桂1226执284号,……(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覃志甫审判员何毅;谭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玉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