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忠会与张代明,张代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会,张代清,傅世辉,张代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949号原告:陈忠会,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祥彬,男,汉族,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被告:张代清,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世辉,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代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会与被告张代清、傅世辉、张代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忠会承担。审判员 唐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