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6)陕0303民初1321号原告宝鸡市秦岭泊屋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陕西恒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秦岭泊屋小区业主委员会,陕西恒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1321号原告宝鸡市秦岭泊屋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负责人李敏,任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陕西恒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祺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宝鸡市秦岭泊屋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陕西恒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罗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柳杨,人民陪审员黄晟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罗小玲审 判 员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