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文波与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波,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425号原告:宋文波,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满英立,经理。原告宋文波与被告银川创立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宋文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文波负担。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