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刘丙利、刘丙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刘丙利,刘丙坤,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北路269号。负责人:郭磊,行长。被执行人:刘丙利。被执行人:刘丙坤。被执行人:孟磊。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丙利、刘丙坤、孟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6)鲁04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磊之妻倪艳冉所有的位于陶庄镇幸福13号门市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