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顺与被告林先鑫、余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顺,林先鑫,余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188号原告:陈家顺,男,45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金,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先鑫,男,41岁,汉族。被告:余雪珍,女,40岁,汉族。原告陈家顺与被告林先鑫、余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先鑫、余雪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家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先鑫、余雪珍归还陈家顺借款本金200000元;2.林先鑫、余雪珍支付陈家顺借款利息104000元(按月利率2%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此后利息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林先鑫、余雪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5日,林先鑫向陈家顺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30日前付息。借款后,林先鑫支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2月15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至2015年1月31日止林先鑫尚欠陈家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6000元,并约定续借一年。现借期满,林先鑫未归还借款,且从2015年2月1日此后的利息也未付。林先鑫与余雪珍于2001年9月20日结婚,2015年6月19日离婚。林先鑫、余雪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林先鑫向陈家顺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写明“本人林先鑫向出借人陈家顺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利息按约定月息贰分计算。每月计息(即付肆仟元整),每月30日前及时还息。如出借人陈家顺急需用款,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借款人林先鑫必须无条件归还本金。借款人林先鑫2014.02.25”。借款当日,陈家顺通过银行转账172000元给林先鑫,此外28000元用现金支付给林先鑫。借款后,林先鑫按约定支付部分利息给陈家顺。2015年2月15日,双方经对账,林先鑫在原借条后注明“截止2015年1月31日,欠陈家顺本金20万元,欠利息36000元,本息合计236000元,在此基础上续借壹年。确认人:林先鑫2015年2月15日“。此后,林先鑫未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家顺多次向林先鑫、余雪珍催讨要求偿还借款,林先鑫、余雪珍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予还款。另查明,林先鑫、余雪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林先鑫、余雪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陈家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婚姻历史查询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先鑫向陈家顺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先鑫与陈家顺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现陈家顺已依照约定向林先鑫支付了借款200000元,林先鑫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陈家顺要求林先鑫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余雪珍与林先鑫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余雪珍与林先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余雪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先鑫、余雪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先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家顺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林先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家顺借款截至2015年1月31日止的利息36000元;三、林先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家顺借款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四、余雪珍应对林先鑫上述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60元,由林先鑫、余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熙人民陪审员 林洪木人民陪审员 施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美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