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玉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401号原告:刘玉淑,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XX,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玉淑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