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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玉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401号原告:刘玉淑,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XX,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玉淑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