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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伟与被执行人杨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伟,杨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伟,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杨启军,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宁西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启军于2013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孟宪伟化肥款5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6000元;如逾期给付,利息按3000元给付,合计8000元。逾期被告杨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孟宪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宪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西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