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英杰故意杀人、抢劫、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742号罪犯郑英杰,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英杰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郑英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改判对郑英杰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32年7月15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31年7月1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英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英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郑英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英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