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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执复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公爵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公爵投资有限公司,赵康,陆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执复146号复议申请人(原告):盐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宁,该××董事长。异议人(被告):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沈贵华,该××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星公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蒋建,该××总经理。被告:赵康。被告:陆小龙。复议申请人盐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公爵投资有限公司、赵康、陆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盐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以已与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盐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合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苏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