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媛与朱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媛,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3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媛,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朱翠,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朱媛与被执行人朱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桂0923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翠所有的座落在博白县xxxxx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xxxxx1]一宗。该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