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翠兰、曹立荣等与曹记善、曹广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曹记善,曹广善,曹利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129号原告:刘翠兰,农民。原告:曹立荣,农民。原告:曹立珍,农民。原告:曹立梅,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记善,男,195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6号区*排**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51********。被告:曹广善,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6号区*排**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2********。被告:曹利艳,1953年12月8日,农民。原告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与被告曹记善、曹广善、曹立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艾振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诉称,原告刘翠兰与另三原告及二被告系母子女关系。原告刘翠兰的丈夫曹长如作为承包户主全家六口人(曹长如、原告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被告曹广善)在本村承包了东元子1.109亩、308区3.312亩、309区1.824亩。开始是原告全家一起经营耕种,后全部由被告曹广善一人经营耕种,不知什么时候被告曹记善从被告曹广善处将原告的承包地也耕种了一部分其中东元子0.1亩(已被征占)、308区0.576亩、309区0.3亩)。后二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又私自各自出租出去。原告要求被告将出租所得租金给付原告,被告不给,后来原告刘翠兰有病输液,二被告每人只给了原告刘翠兰500元。因原告刘翠兰赡养问题也曾起诉被告,经法院判决每月给原告刘翠兰50元,可被告曹记善每年只给500元,还要少给100元。原告要求到二被告两家轮流居住,被告曹记善也不同意,轰原告刘翠兰不让住,将原告刘翠兰气昏死过去,经抢救才脱离危险。现原告刘翠兰年岁已大,没有经济来源,唯有的承包地又被被告出租并占有租金。故原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1、确认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309区1.59亩、308区2.65亩的家庭承包地四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交还四原告经营管理,承包地出租剩余期限所得租金归四原告所有;2、二被告已收取的租金返还给原告(起诉之前两年的租金,被告曹记善返还7760元,被告曹广善返还216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记善辩称,1、曹立珍、曹立梅二人均没有在赖旺庄居住;2、我父亲在世的时候,我每个月交我母亲10元赡养费,1988年我父亲过世后,我母亲说:“你爸也没有了,我也干不了了,你爸那份承包地你就种吧。我那份承包地让曹广善种,他姐几个的地你种不种?”我说不种,不应该要的我不要。我母亲说:“那就都让曹广善种吧。”我对我母亲说:“那我一个月给20元赡养费。”我母亲说:“那承包费你们可得自己交。”我妈说她找会计去说。我母亲还说:“308小区从北头给我八棵大果树,0.576亩,309给你0.3亩,东园子一个成人加一个劳力0.195亩”;3、我承包地出租,也是种地一种经营方式,原告也无权干涉出租经营,关于承包地租金多少,跟原告也无任何关系,更不存在返还租金这个歪理说法。关于我父亲这一个人的承包地,8棵大果树不结果的时候你们怎么不要?交承包费的时候你们怎么不要?我父亲死后发丧时,你们为什么一分钱没有花?我母亲在工人医院有病住院时,做手术医院要八千元押金时,你们为什么也一分钱没有花?我父亲过世时,是我与我母亲共同承丧,并且发丧后剩余的钱归母亲所用。我母亲说剩下的钱她要了。发丧我父亲的钱是我从果园信用社郭久一处贷款,当时是刘秀芬去果园信用社替我取回贷款。给母亲治病做大手术的钱是我从本村曹洪果老六奶刘玉兰家借的钱。因此,我才是真正有权继承我父亲那份承包地的经营者。在2000年果园法庭上,郭付庭长、审判员姚庆芝问我母亲和她4个女儿:你父亲过世发丧时,你们姐四个花钱没有?他们4个回答说:没有。你母亲住院时,你们姐四个花钱没有?她们姐四个依旧回答“没有”。我母亲说:她们给我买吃的着。郭付庭长说:买东西吃不算。郭付庭长又对我母亲说:那你为什么还告你儿子不孝顺、不赡养?我母亲听了这话,他们10来个人将我殴打。郭付庭长大怒说:法院从今后不许你们来,曹记善家也不许你们进。郭付庭长说:从今以后别花二分之一,花六分之一,这是唐山大地震罕见的。一帮人告一个人,我认为理由得多么充足呢!后经法院调解判决,让我交给我母亲每年赡养费500元,现有法院调解判决书为证。4、大队村委会已让我母亲把东园子,我经营我父亲那份承包土地0.195亩地下补偿款3万多元全部取走。地上青苗补偿款因我母亲她们娘几个不同意,眼下我一分钱都没拿到,希望法院给被告按国家补偿政策给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因此事,我觉得大队村委会处理不妥,地下补偿款全部让我母亲原告拿走,因地下补偿款也有着我那一份,那地上青苗补偿费也没让我领,是何道理?法院对土地经营者应怎样一个合理、合情、合法、公正补偿解决。因此我觉得不公平,村委会处理不妥,使我深受其害,得病气血攻心,引起多病复发,由铁路医院把我转到开滦医院,医药费花2万多元,现在还在养病期间,两个多月后,还要到开滦医院做手术。开滦医院主任说:也许要去北京做。让我做好心理准备,不要有压力,养病期间不可生气。5、关于我母亲轮流居住问题,因家庭暴力,过去解放初期,我们家因有严重家庭暴力,虐待外姓人我奶奶、我老太太、和我三个姑奶奶,曾被八路军活埋过,今天在新社会还不吸取教训,我真心的希望我母亲和原告一伙人能够痛改前非,不要旧事重演,把我妻子当做儿媳看待,当人看待,把我当做是自己儿子看待,不要听几个儿女的挑拨离间,现在已经是万人痛骂了,以前每次趁我不在家时,原告多次来到我院,殴打我妻子,连我十二、三岁的小女儿都不放过,因此我妻子娘家人都看不过去,把我妻子和女儿抢回娘家,虽然我与妻子非常恩爱,但妻子娘家人看不过去我妻子受苦挨打,我岳母用生命威胁我妻子与我离婚,我妻子在被逼无奈下与我办了离婚手续,但我内心十分内疚,把我所有财产给了妻子,现在回想起来,都非常痛恨自己,没能力保护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因矛盾激化到极点,所以不能够在一起相处居住。所以上次果园法庭没有同意我母亲到我那里居住。因我与我女儿在一起居住,我不能把我女儿赶出去,因为我没有儿子,现在我已多病缠身,全靠女儿赡养,我住的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我母亲和我弟弟一起住的房子是我父母盖的,他们住的房子也应该有我一份,怎么说是轮流居住?她们娘三个现有6间房子还不够住吗?我与原告曹立梅协商交涉时,我说你们姐几个不在妈跟前,离的太远,我一年365天给妈做饭,吃啥做啥,有病我-个人伺候,因为我与我母亲俩院是邻居,我伺候也方便,在我母亲生病时,都是我管我母亲输液,做好饭端过去,原告曹立梅说那不叫轮流住,非得上你那院才算,她这么说的原因我也知道,因为原告曹立梅与我女儿不和,有过很深的过节,他们想把我女儿从我家赶走才是她们真正的目的,一家人不能和睦相处,更不能理解和善待,他们欺人太甚。庄里、乡邻里对他们都有反感,说这几个丫头不给她妈出好主意。请尊敬的果园法院、法官、审判长、审判员明断,公平判决。被告曹广善、曹立艳辩称,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兰与曹长如系夫妻关系,原告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与被告曹记善、曹广善、曹立艳均系二人子女。曹长如户在1983年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承包土地若干,当时家中人口为:曹长如、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曹广善。曹长如于1988年去世。曹长如去世后,上述土地中308区的0.576亩、309区的0.3亩、东园子的0.195亩土地由被告曹记善耕种,并向村委会交纳过承包费;其余土地由被告曹广善耕种。被告曹记善、曹广善、曹立艳与案外人签订《承包地转租协议书》,将上述土地中的部分与该三人自己名下部分承包地转租。上述事实有赖旺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而非农户的某个成员。曹长如、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曹广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了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曹长如去世后,原告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曹广善作为原曹长如户的家庭成员,应由其继续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涉案土地被转租他人,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属纠纷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及租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曹长如户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旺庄村所承包的土地由原告刘翠兰、曹立荣、曹立珍、曹立梅及被告曹广善共同享有经营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被告曹记善、曹广善各负担13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红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