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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秀强与李昌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强,李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范秀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惠东县。被执行人:李昌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范秀强与被执行人李昌奎偿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现金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垫付的诉讼费共31143元,并缴纳了执行费36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运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