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刘洁、陆启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刘洁,陆启矿,陆友双,高霜霜,杨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569号之二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朱新民。被告刘洁。被告:陆启矿。被告:陆友双。被告:高霜霜。被告:杨锋。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洁、陆启矿、陆友双、高霜霜、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