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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燕雯雯与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雯雯,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民初831号原告:燕雯雯,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君(燕雯雯母亲),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经营者:庄和佳,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燕雯雯与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雯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君,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的经营者庄和佳到庭参加诉讼。依原告燕雯雯申请,本院委托了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雯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8元、美容修复费、误工费等待鉴定后予以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燕雯雯增加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面部整复费用5000元、误工费6110.10元、交通费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晚8时许,原告到被告处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原告去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时,因被告处的卫生间台阶过高且瓷砖湿滑导致原告摔倒,碰到被告处的桌角,导致面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到海林市中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睑钝挫伤,面部缝了了八针,共计花费医疗费1828元,均由原告自行支付。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辩称,台阶上有提示,不是因为湿滑,原告是因为玩手机摔倒的。原告是在醉酒后进店就餐,进店之后又喝三瓶以上的酒,就餐录像可以证明。不同意赔偿,墙上都有标识提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5日晚,原告在被告处二楼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原告饮用两瓶啤酒,用餐期间原告在去卫生间的途中走路有些不稳,在返回途中接打手机走到台阶处时摔倒,其面部碰到旁边桌角导致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前往海林市中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睑钝挫伤。门诊期间医疗费合计1829.2元。2016年9月23日,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燕雯雯伤情出具牡一院司法所[2016]临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1.燕雯雯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睑钝挫伤,颜面瘢痕需整复,需人民币伍仟元或以实际合理发生为准。2.根据伤情,其误工损失日为45日(包括颜面瘢痕整复)。另查明,2012年9月12日下午16时许,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二楼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内容为:对烧烤店二楼卫生间出口原告燕雯雯摔倒处台阶高度及宽度进行现场测量。经实地测量,台阶高度为26.5厘米、宽度为140厘米。另,烧烤店室内台阶处的个别地方,有提示“小心台阶、小心地滑字样。”再查明,经本院对被告释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对台阶高度及宽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鉴定,被告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又查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1条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主张烧烤店地面湿滑,被告主张原告是在醉酒后进店就餐,而且原告是因为玩手机摔倒的。原、被告以上主张,仅凭监控视频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对进店用餐人员应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店内场所设施的安全性能必须保障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经测量,店内台阶的高度为26.5厘米,超出规定标准11.5厘米,存在安全隐患。经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店内台阶过高导致且与店内台阶过高具有因果关系。虽然,被告为防止发生意外,仅在地面及个别台阶处张贴警示标识,但未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施工降低台阶高度等),故难以认定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综上,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从卫生间返回餐桌途中,饮酒后接打手机导致精神注意力分散不集中摔倒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本院确定原告燕雯雯各项合理损失数额如下:1.医疗费1828元(医疗费票据总额1829.2元,原告只主张1828元);2.颜面瘢痕整复费5000元;3.原告误工费损失,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24203元计算,即24203元÷365日×45日=2983.93元,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4.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原告是夜间受伤,乘坐出租车前往医院治疗、返程回家系合理支出,换药、伤口拆线乘坐公交车三次往返医院较为合理,故本院酌情保护20元。以上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9831.93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燕雯雯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828元、颜面瘢痕整复费5000元、误工费2983.93元、交通费20元,合计9831.93元。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经营者庄和佳)赔偿原告燕雯雯各项损失9831.93元的60%即5899.16元,原告自行负担3932.77元。综上,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经营者庄和佳)赔偿原告燕雯雯各项损失5899.1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燕雯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5元,减半收取计64.23元,由原告燕雯雯负担35.39元,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经营者庄和佳)负担28.84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燕雯雯负担600元,由被告海林市那些年主题烧烤店(经营者庄和佳)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