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6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尚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尚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6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男,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艳,女,客服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尚武,男,193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的广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认可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举报我公司虚假宣传,说明其对我公司产品不认可。被上诉人举报后又购买我公司产品,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上诉人多次采购我公司产品,送货地址不同,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刘尚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不认可行政机关对其的处罚与本案无关。行政处罚已经定案,我只是以此为证据。我买的水是在上诉人尚未被处罚之际购买的,有的是送到儿子家,因此送水地址不一样。刘尚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刘尚武付款金额三倍赔偿(3960元×3=1188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2日,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刊登广告,以正视和珍视难得好水为题,对其销售的今牌上元古泉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宣传。2014年12月17日,刘尚武开始订购并饮用上述桶装水,2015年8月,刘尚武以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刊登的广告涉嫌违法广告,向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2015年12月17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刘尚武,认为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对高血压等都有一定的预防及医疗保健作用等广告用语,其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至2015年9月28日,刘尚武购买并饮用上述桶装矿泉水,价款共计3960元。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今牌上元古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广告,被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并作出相应处罚。刘尚武以此主张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刘尚武要求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尚武商品价款3960元的三倍,计118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刘尚武负担1元,由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发布的今牌上元古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广告,被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虚假宣传并作出相应处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理据充分,应予采信。上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今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