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601号罪犯钟八妹,女,1968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钟八妹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八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八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八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八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八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晴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