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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俊青与赵学利、苗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青,赵学利,苗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2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青,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赵学利,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苗贝贝,女,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俊青与被执行人赵学利、苗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青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进步审判员  张渭清审判员  侯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