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林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55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抓获),同年5月5日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林军在沈阳市皇姑区松山路和黄河大街地铁口附近,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扳手撬压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宝马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后将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林军在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57号17楼楼道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扳手撬压被害人应威威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自行车车锁,后将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军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4号3单元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扳手撬压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自行车车锁,后将自行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应威威、王某的陈述;证人谷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林军退赔被害人孙忠白色宝马牌山地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应威威银灰色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王忠绿色自行车一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