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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27号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二道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1-A065室。法定代表人:林园,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用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