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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米善寿与米振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善寿,米振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864号原告米善寿。被告米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善寿与被告米振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善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善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善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米善寿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