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米善寿与米振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善寿,米振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864号原告米善寿。被告米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善寿与被告米振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善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善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善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米善寿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