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第9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孟凡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波,孟凡付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第9420号原告:孟庆波,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波,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付,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波与被告孟凡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庆波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