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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忠强与范玉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强,范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392号原告:刘忠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玉华,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忠强与被告范玉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忠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范玉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