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忠强与范玉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强,范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392号原告:刘忠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玉华,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忠强与被告范玉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忠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范玉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