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雷涛与姜远应、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涛,姜远应,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160号原告:雷涛,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姜远应,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红花园*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7057385XB。法定代表人冯小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法定代表人余曙,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雷涛与被告姜远应、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雷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涛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