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特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光虎、张远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虎,张远亮,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81号申请人李光虎,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远亮,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蒙蒙,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光虎诉申请人张远亮、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光虎与申请人张远亮、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远亮退还申请人李光虎工程保证金400万元,于2016年10月15日全部付清。二、若申请人张远亮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李光虎有权就未退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李光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钰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