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邱跃青与周文斌、张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跃青,周文斌,张雷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邱跃青,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文斌,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雷鸣,女,1980年9月10日出���,汉族。原告邱跃青与被告周文斌、张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媚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杜菲担任记录,于2016年9月30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跃青、被告周文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跃青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8日,两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2015年1月17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如逾期未归还,按月息5%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言而无信,未按时偿还本金,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此后再未支付过分文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偿还。原告邱跃青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3600元(按月息2%自借款日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及后续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文斌辩称:被告周文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属实,借款时原告扣除了头息2000元,被告实际只得到38000元;借款后,被告按月息5分已偿还了4个月利息即8000元;被告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被告张雷鸣没有答辩。原告邱跃青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两被告户籍资料,拟证实被告周文斌与被告张雷鸣系夫妻关系;(2)借条原件一份,拟证实被告周文斌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告邱跃青借款40000元;约定2015年元月17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如未按期偿还,按月息5%计算利息。被告周文斌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张雷鸣未到庭质证。本院���证如下: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有加盖证明机关公章,本院予以认可;借条系原件,字迹清楚,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8日,被告周文斌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跃青借款4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元月17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如逾期未归还,按月息5%的标准计算利息。原告邱跃青在向被告周文斌支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头息2000元,实际借给被告周文斌38000元。被告周文斌借款后,向原告邱跃青共支付利息6000元,之后未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文。另查明,被告周文斌与被告张雷鸣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周文斌向原告邱跃青借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形成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文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偿还借款。因被告周文斌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邱跃青要求被告周文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邱跃青借款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出金额为准,即38000元。借款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利息,但逾期利率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借款后,被告周文斌已支付原告邱跃青利息6000元,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尚应支付利息8440元(38000元×2%×19个月-6000元)。被告周文斌与被告张雷鸣系夫妻。被告周文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因二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该借款系被告周文斌的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张雷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雷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邱跃青借款本金38000元,逾期利息8440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8月18日),共计46440元;2016年8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张雷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明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