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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齐义胜申请执行岳祥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义胜,岳祥华,卢丽,吴大宝,王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093-1号申请执行人:齐义胜,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岳祥华,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卢丽,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大宝,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高峰,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齐义胜与岳祥华、卢丽、吴大宝、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岳祥华、卢丽、吴大宝、王高峰的存款886291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