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桑有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桑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倪银霞,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桑有俊,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桑有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88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清偿7000元债务,双方于2016年8月4日就剩余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刘冬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