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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杨金顺、汤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顺,汤金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52号申请人杨金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杨水龙,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汤金梅,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杨金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汤金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金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