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秀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花,李秀东,王少成,赵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3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秀东,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少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凤英,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密执字第03477号裁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凤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北里X号楼X层X单元X住房一套进行了拍卖。2016年9月22日,买受人郭伟以1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凤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北里X号楼X层X单元X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郭伟所有。赵凤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北里X号楼X层X单元X住房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士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