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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鹤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华鹤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55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顾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启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鹤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