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凤艳与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艳,张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45号原告郭凤艳,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宇,男,48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艳与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