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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凤艳与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艳,张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45号原告郭凤艳,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宇,男,48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艳与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