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凤琼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楼中国广厦三楼。负责人金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晓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1号政府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鹏,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小矜,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凤琼,女,汉族。委托代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西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凤琼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厦西安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赵凤琼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厦西安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全部退还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娜代理审判员 魏国庆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