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麻秀兰与晋中市榆次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秀兰,晋中市榆次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第2802号原告麻秀兰,女,汉族,1940年12月8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正太北街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麻秀兰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秀兰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秀兰撤回对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任宪铭人民陪审员 康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