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忠劳动争议2016民终135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杨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俊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上诉人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