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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1298号原告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一环路天兴苑。法定代表人王世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石伟,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车牌号为川Z×××××号丰田锐志车一辆,证照齐全,租期从交车起至2015年6月2日,共2年零3个月,租金每月7000元,共计人民币189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截止2015年6月2日,被告归还原告车辆时,被告共欠原告租金54000元,被告承诺每月付1万元,半年内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石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车牌号为川Z×××××号丰田锐志车一辆,租期从甲方将车交付给乙方开始至2015年6月2日止,租期2年3个月;租金每月7000元,共计人民币189000元;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原告在合同出租方处签字盖章,被告及冷琦在承租方处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认可冷琦在合同中签名只是为了便于联系,冷琦不是承租人。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车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6月2日,被告按约将车交回原告公司,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世勇租车款54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元整,半年之内付清。(备注¥10000,每月付款壹万元整),石伟,2015年6月2日”庭审中,王世勇确认该欠款是被告欠原告的租车款,不是欠其个人的款项。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按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租车款54000元。2016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车款54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6月3日起”变更为“从2015年12月3日起”。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将车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租金。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租金54000元,并约定半年之内付清,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按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租金54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没有付款,应当从逾期的次日即2015年12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租金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市鸿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租金5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琼花审判员  冯靖雅审判员  吴燕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