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9081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潘汉明、张美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潘汉明,张美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081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被告:潘汉明,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美如,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潘汉明、张美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