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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月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584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1994044-X。法定代表人:陶兆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嫣然,公司员工。被告:丁月文,男,1984年11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月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