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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田茂尊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田茂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04行审37号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局长。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大道水莲寨段。委托代理人王方全,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徐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田茂尊,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油坊村,系周原镇油坊村储煤厂负责人。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环陈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合法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对宝环陈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撤回对宝环陈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邓惠歌审 判 员  景兰芳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